展覽申請

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博物館特展廳申請及管理要點

113.02.21第18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申請時間

本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、十一月三十日前接受審理申請案 (四月底前接受申請八月至次年一月之展期,十一月底前接受申請次年二月至七月之展期),申請者應於上述時間前將本辦法所列相關資料送至本館,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。

申請資格

(一)凡從事藝術創作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成就者(個展、聯展)。

(二)各級機關、學校、社團、班級在藝文領域上具有教學、研究或學習成果者(班展、社團展、系所展)。

申請方式

申請者應依展覽類型(個展、聯展、成果展)提出申請書,,並繳審數位檔案。申請資料應包含作品之數位影像。立體作品應繳不同角度(正視、側視、後視)之數位影像。繳交之件數及規格如下:

(一)個展:展出作品件數三分之一以上之數位影像。

(二)聯展:每人各繳展出作品件數三分之一以上之數位影像。

(三)成果展:展出作品件數三分之一以上之數位影像,並附教授或學者專家推薦函一份,展出作品應屬最近一年之作品。

*繳審之有關資料,概由本館存檔備查。

*展出日期由展出者預擬,本館將盡量配合安排場地,但遇本館臨時需用場地,本館得視實際需要變更日期或調換場地。

審查通過後,展出者應遵守事項如下

(一)展覽新聞稿請於展前一個月送交本館審稿(連同數位檔案),由本館定稿後寄發各傳播單位,本館保有修稿之權。

(二)自行印製之文宣資料(如海報、請柬等),內容與稿樣之數位檔案須事先送交本館認可。

(三)展出作品之包裝、運送由申請者自行負責。

(四)展出場地佈置及拆除由申請者負責,展出期間不得中途拆件,作品應於展覽結束後取回,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

(五)申請展覽案件,經審查通過者,每案應於通知期限內,繳清「場地使用費」及「預定金」,由本館確認展出日期及場地。作品須裝裱完成。展覽結束,退回預定金。因故未能如期展出者,應於審查前通知本館。

(六)「場地使用費」及「預定金」收費標準如附表。

(七)展出者應自行負責作品保險以及展出期間之突發人為暴力、天災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保險事項。

(八)開幕茶會、酒會之費用及籌備由展出者自理。

(九)展出者應維護本館場地(不得使用釘子、圖釘、雙面膠…),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。展畢後應恢復場地整潔。

(十)展出作品應有合適的裝裱。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。

(十一)展出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,週末及例假日以及寒暑假本校行政人員公休日,本館不開放(如有修正依本校規定辦理)。

(十二)其他有關事宜請與本館承辦展覽人員聯絡。

 

*未依上述規定而中途停展者或增、減展覽作者,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,並沒收「場地使用費」及「預定金」。
*本辦法經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博物館展覽場地「場地使用費」及「預定金」收費標準

  1. 「場地使用費」每檔以二星期為一單元,展場分A、B二區,展出者應付費用如下:(含作品審查、場地維護費、耗材費)
  2. 「預定金」每檔新台幣二千元。

展覽申請收費標準